女人维权讲堂|夫妻“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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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鲜自动售货机    发布时间:2024-04-15 01:54:22

  杨女士与曹先生于2019年7月成婚。婚后,曹先生发现杨女士热心装扮,素日在衣服、鞋及化妆品等方面花费较大,而曹先生日子较为俭朴,所以曹先生以为妻子日子铺张浪费,虚荣心强,常常为劝杨女士勤俭持家二人发生口角抵触。一朝一夕,两边感情破裂决议离婚,针对房产等共同产业切割两边无不合,但曹先生要求对杨女士购买的高级衣服、鞋及化妆品进行切割,以为归于共同产业购买而来。杨女士则以为这些物品仅仅质量好,价值并非巨大,应归于其个人的专用物品,便咨询律师:曹先生的建议是否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则:“下列产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一)一方的婚前产业;(二)一方因遭到人身危害取得的补偿或许补偿;(三)遗言或许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一方的产业;(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其间,“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因日常日子需求而购买的日子用品;(二)应当以日子用品为条件;(三)归于一方独自获益、专用的日子用品;(四)应当为价值不大的日子用品。

  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及“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的特点特征,杨女士所购买的高级衣物、鞋及化妆品尽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价值并非巨大,且具有必定的专特点,假如将其切割,不光会对专用方杨女士形成不方便,还会形成被切割的物品在价值上有贬损,不能物尽其用。因而,本案中,杨女士的个人日常日子用品、衣物、鞋及化妆品一般不被视为夫妻共同产业。

  李妍菁律师:结业于我国政法大学,取得办理、法学双学位。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云南省妇女儿童保护作业专项优异律师,云南省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咨询专家。所署理的案子曾取得2018、2019、2021年度“云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异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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