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自动售货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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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鲜自动售货机    发布时间:2024-04-13 16:56:25

  在商场、公园、社区等公共场合,食品售货机给人类带来了便利,但他们是否有营业执照,卫生情况如何,似乎消费者很难甄别。为切实加强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于6月19日发布《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重点涉及许可管辖、许可表述、申请材料、许可与监管的衔接、监管工作要点等五个要点。

  许可管辖。实行“一证通行”制度,即同一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的多台自动售货设备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可只申请一本食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许可的,应当具备至少一个自动售货机设置点;需设置固定贮存场所、移位集中清洗消毒容器、管道及别的机械设备场所的经营者应将上述场所设在许可管辖区内。

  许可表述。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售卖预包装食品的主体业态核定为“食品销售经营者(自动售货)”,经营项目核定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现制饮品销售的主体业态核定为“餐饮服务经营者(自动售货)”,经营项目核定为“自制饮品制售”;混合业态的按其主营内容确定一种主体业态,并在经营项目中具体明确标注。

  申请材料。按照《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首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需提交申请材料,并附《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报告书》;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增加、撤销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经营方式的,应向作出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管理,也需提交《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报告书》。

  许可与监管的衔接。为便利申请人及后续监管,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受理部门在核发、变更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应为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编制和发放设备布点编码,并告知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须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设备布点编码等信息。

  监管工作要点。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备放置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将自动售货设备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许可审批与日常监管的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监督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福州市对辖区内的自动售货设备的进行彻底排查,进一步规范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行为。

  其中,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辖区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自动售货设备开展全面摸排。重点摸清自动售货设备底数、放置点位及资质情况。同时,通过行政约谈、监督检查、宣传引导等方式积极要求自动售货设备经营者要在取得并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的基础上,如实报备放置地点。据统计,鼓楼区现有自动售货设备151台,分别隶属于16家食品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目前均已按要求在设备上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截止目前,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自动售货设备经营者约谈会3场,发放《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经营告知书》53份,收集自动售货设备经营者普遍反映的问题2条。

  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大型商场、办公楼、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园等人口集散区域开展仔细检查。执法人员重点检查设置自动售货机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是不是合乎法律有效、是不是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是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放置地点是否远离粉(灰)尘、垃圾场所等污染源,是不是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督促已取得自动售货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增设、撤销自动售货设备的要及时履行报告手续。在检查过程中,对3处自动售货机未及时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行为予以责令整改。

  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长乐区检察院联合对辖区内的自动售货设备开展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长乐区南山步道上的个别自动售货设备未及时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辖区市场监管所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抄告场地管理者(长乐区住建局),督促经营者及时公示有关信息。截至目前,长乐区40台自动售货设备中30台已按规定公示张贴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10台未能公示的自动售货设备已在行政指导下由经营者撤离。(何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