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提示:点击图片可以放大
来源:爱游戏下载    发布时间:2024-06-27 02:56:34

  案例简介:2023年2月5日,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谦谦潮服装店”调查,网络取证发现该商户通过社交平台推广和销售韩文标识的食用产品,无中文标识,检测结果为上述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成分“”。经查,当事人唐某某自2022年3月起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上述产品,并宣称具有降糖、降脂功效,销售网络涉及广东、陕西、河南、安徽等地,货值金额130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简介:2023年4月18日,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霍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经查,霍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上蔡县崇礼乡、蔡沟镇、杨集镇开设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3家,利用无人售货机销售“精品伟哥”和“美国伟哥”等食品,抽检结果为上述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成分“西地那非”,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商的资质、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台账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6月1日,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胡某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例简介:2023年6月6日,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正阳县兰青四五老酒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有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依法进行复检时,现场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7月5日,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2023年3月27日,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反映辖区一辆货车内装有大量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肉制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车辆及其运输的货物进行查验,现场发现冷冻牛肉制品1404箱,货物总质量约28吨,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为“佛山市芯鸿食品有限公司”和“德阳海州食品有限公司”,查验中货物运输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经查,货物运输人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系伪造,佛山市芯鸿食品有限公司、德阳海州食品有限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相关牛肉制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简介:2023年4月13日,驻马店市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上蔡县俊玲副食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有关食品产品的购进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经查,当事人采购上述产品时,未向供货方索取购进票据、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8月1日,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曹某川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例简介:2023年4月26日,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驿城区曹某川饭店采购食材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采购的生姜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上述批次生姜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没办法提供购进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6月29日,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2023年9月13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西平县华景副食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标有注册商标“天朝上品®”白酒14瓶,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凭证或进货信息。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2023年11月21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2023年9月22日,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贺某某销售的阿波罗牌复合肥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为上述产品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从一送货车辆购进上述复合肥料5吨,截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50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3年11月27日,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